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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18-07-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关于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实施意见》(赣教社政字〔2018〕18号)、《关于江西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1号)精神,切实加强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南宁)有限公司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南宁)有限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理念,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一)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支部副书记(非主持工作、专职负责学生工作)、学工干事、团总支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二)兼职辅导员是指学校每年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出的辅导员以及在学生工作部(处)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是:

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院(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配合校内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50的比例设置专职少数民族辅导员岗位。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九条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南宁)有限公司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十条 新进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不少于40个学时的入职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新入职教师应以多种形式参加辅导员工作,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两年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交流制,每年9月需按照专职辅导员总人数20%以下的比例转院(系)交流。

专职辅导员的转入与转出须报学工委审批、学工部(处))有关要求,学校实行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称)评聘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实现辅导员队伍专业化。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将专职辅导员纳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称)和教学评估范围。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

第十六条 按专任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教育的教学工作,原则上每位辅导员应担冉鹕车缱佑蜗饭俜饺肟诨门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七条 辅导员在职称评审评定时,可将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工作量同比折算成教学工作量,由学工部(处)认定后报人事处审核,原则上每班每学年课堂授课必须完成36课时以上。其“论文、论著条件”参照赣人社发〔2011〕47号中“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的要求。按照《关于江西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1号),从事高校辅导员工作的年限、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与在教学方面的工作年限、工作量和取得的工作业绩同等对待,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研课题立项结项等与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立项结项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推荐。

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两年后,可兼任院(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

第十九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每年开展至少2次校级培训,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二十条 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省内外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二十一条 设立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课题及研究经费,纳入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统一管理,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探索和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路和办法,在课题申报时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二十二条 实施辅导员学位提升计划,鼓励、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更高层次的学位,为辅导员提升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提供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室,组建辅导员工作团队,并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辅导员教育、实践和服务基地。

第二十四条 从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中划拨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队伍开展工作、学习培训、研讨活动、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考察见习和奖励等,把辅导员的岗位绩效工资纳入学校绩效分配体系统筹考虑,并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校院(系)双重管理,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工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院(系)党支部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院(系)党支部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按照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建立“见习辅导员”、“初级辅导员”、“中级辅导员”、“高级辅导员”四级岗位档次的辅导员职级制度,享受校内对应职级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七条 每年12月对辅导员进行一整年的考核。在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学工部(处)、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财务处、团委、院(系)党支部等部门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法等六个方面,重点对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

由学工部(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院(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专职辅导员考核的全部工作。考核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采用学生测评、院(系)考评和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由学生民意测评、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职能部门评价三个部分组成。其中学生民意测评占20%,履行职责情况占40%,由各院(系)组建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职能部门评价占40%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依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绩效分配、奖惩、晋级等挂钩,作为辅导员评优表彰、职务职称晋升、优先推荐内岗位聘用、干部选拔、学位培养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校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定为考核不合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严重违反党纪国法、校纪校规,违反岗位职业道德要求,造成严重影响,受到校级通报批评的;

(3)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4)所带学生发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导致严重安全稳定事故或严重群体事件的,经调查,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而负有主要责任的(由院(系)组织调查小组出具意见,学工部(处)审查,报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5)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影响极坏的;

(6)工作作风不实、不守纪律,一学年内,日常上班和节假日值班期间,包括学习、会议、培训等考勤,未经请假无故缺勤或请假未批准缺勤达15天以上的(缺勤一次即按一天计,超过一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的;

(7)不能较好地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在辅导员基本工作职责量化考核检查中,有三项以上不合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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