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1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四条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教学管理制度,专业设置,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耗材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高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如门户网站、校报校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文件、纪要、通报、简报等文本,信息公告栏等场所设施)予以公开。根据需要,亦可采取会议形式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按照学校规定发布信息,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理、汇总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由各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按照《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暂行规定》(校字〔2013〕82号)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涉密信息均不予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申请获取学校相关信息。

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等。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或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征询第三方或当事人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计算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期限计算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部门要为依法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提供方便,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复制。

第四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校长领导、分级负责、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纪委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创建并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各部门要根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地完成信息发布、管理和更新等工作任务,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部门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维护本部门信息公开栏目的内容;

(四)负责编制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五章 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评体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涉密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通过中介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行党务校务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3〕27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自动废止。

 

附件: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信息公开指南

3.金沙电子游戏官方入口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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